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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规出炉
2021-05-13 02:46 来源: 互联网用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一、政策把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该项优惠措施:

 

  1、优惠期间。“财税〔2015〕34号”文件明确规定,该政策实施期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3、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另外两个条件。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财税〔2015〕34号”文件也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即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即减半征税政策)。

 

  二、税务机关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1、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查账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目前,定率征税小微企业办理2014年度年终汇算清缴时,仍然需要对“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进行备案。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让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也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2、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小微企业点多面广,各企业情况不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很大。税务机关将依托计算软件,帮助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一是省级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优惠政策,自动弹出适用税率,协助计算税款,显示减免税种和数额。二是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获得感。

 

  3、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让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红利,税务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增加受益面。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4、严格定额征税管理。目前,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核算能力较低的小微企业采取定额征税方法,为规范定额征税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予以进一步强调。一是保证定额征税的“额度”确定、调整等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平,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进行。二是按照年度或者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严禁不按规定调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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